烟台市建设局文件
烟建工程[2006]9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代理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办公室,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
烟台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打字:姜波
校对:姜海宇
共印:300份
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承发包招投标交易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是指受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委托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专业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
各县、市和福山区、牟平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招标代理资格的监督管理。芝罘区、莱山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招标代理资格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后,方可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专业人员配套齐全,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甲级代理单位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乙级代理单位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暂定资质标准同乙级标准。对专业人员不到位,从业人员不足,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暂停招标代理资格,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代理资质。
第八条
对本市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代理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烟台市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按照招标代理业务分段负责制度,对代理从业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实行严格的培训、考核、淘汰制度。
招标代理单位凭从业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三金”证明原件领取《烟台市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
第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是企业技术、业务、质量管理的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企业的技术、业务、质量管理,不得承担经营工作。技术负责人因变动等原因在一个月内配备不上的暂停该企业的代理业务,长时间不到位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条
招标代理单位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营经理、总经理应熟悉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分类、资质管理等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具有工程建设类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交纳“三金”。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解聘活动要依法进行,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招标代理单位不得雇用原单位未解除合同关系的人员。代理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单位。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单位资格的备案与公示。本地招标代理单位每年备案一次。备案的内容与时间: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单位在册从业人员姓名、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调出调进时间、签订劳动合同及交纳“三金”情况;新调进人员的职称、注册资格、执业资格证件原件。每年三月底前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并建立招标代理企业信息库。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单位改变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机构发生分离或者合并的,应按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提报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三金”证明等材料。
(二)事项变更的申办(备案)程序及时限:招标代理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招投标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国家、省批准变更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在7日内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发现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的停止招标代理活动,并公示其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申报资格、申请资格复审。招标代理单位应在资格证书有限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申报材料及证件在网上公示10天,材料初审重点是原件、现场(办公场所)及原始档案。招标项目未进交易中心,未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的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的,一律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与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一)人事和财务受主管部门或其国有单位控制或者支配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为其所管理的代理单位垄断市场、排斥其他代理单位进入的;
(三)依据行政机关发布的文件,对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实行垄断招标代理的;
(四)招标代理单位隶属于国有单位,并且该单位又隶属于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
(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有其它联系的。
第三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其代理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维护招投标交易的良好秩序和公正代理的市场环境,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的代理质量。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单位承接业务应向招标人宣传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说明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代理的办事程序和原则,依法与招标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单位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投资(资金)性质、出资人、出资比例、资金到位率、应采用的招标方式、应具备的招标条件、招标文件的技术条件要求、投标人的业绩要求、投标条件(包括资质条件、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资格审查(包括项目部人员资格条件)应当掌握准确。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相关条款应当熟悉,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及时准确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对依法不需要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引导建设单位招标。施工图设计单位的选择应和设计方案招标联合进行,不得单独招标,招标代理单位不得承接此类依法不属于招标范畴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代理收费的规定收取代理费。按规定的标准出售招标文件,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工本费。不得向投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截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的收费标准应在本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和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单位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对招标项目的发包内容、发包阶段及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向招投标管理机构进行报建登记;
(二)编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公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在国家指定媒体和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
(三)在交易中心内受理投标人公开报名;
(四)协助招标人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编写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答疑、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发给所有投标人;
(六)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七)负责将工程招标结果进行公示;
(八)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
(九)其它有关代理事项及向招标人提供法规政策等咨询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和代理从业人员应依法代理、公平中介、公正规范服务,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及其它不规范、不良行为。
(一)
超出代理资质等级范围和专业胜任能力承揽代理业务;
(二)
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非本公司在职人员)以本机构名义承接业务;
(三)
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资料(包括人员、业绩、出资证明等)弄虚作假;
(四)
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资格、资格复审、资格年检,未经初审,越级呈报资料;
(五)
企业发生变更事项未及时申请变更或变更后未及时备案,或发现实际情况与原备案资料不一致;
(六)技术负责人不到位(因变动等原因一个月内配备),或技术负责人参与经营活动;
(七)不按照国家规定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不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代理招标工程;
(八)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给他人办理;
(九)
采取答应业主不合理要求、压低代理收费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项目;
(十)
未签定代理合同或代理合同未备案开展代理业务;
(十一)
代理报建时,弄虚作假的或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工程;
(十二)
迎合业主搞虚假招标;
(十三)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未按规定进行答疑、澄清、修改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十四)
负责编写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协助招标人资格审查等前期工作的人员及项目经理、经营经理、总经理参加开标评标活动;
(十五)
与招标人串通侵犯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如向监管部门提出缩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缩小招标公告发布范围、提高资质等级要求、减少投标人必须数量等违法违规要求或其它利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十六)
招标文件中存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或有明显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编制多次出现错误或某一问题被提出监督意见后再次出现;
(十七)
开标评标工作人员未经备案擅自更换;
(十八)
参加开标评标的代理人员不遵守开标评标厅规则和代理工作纪律;进入交易中心不签名,不交存通讯工具;不在固定的位置实施代理工作,随意走动;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委单独私下交谈;对评委提出或自己发现的问题未在座位上公开答复;对影响、干扰评委工作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发表诱导评委的言论;对监督人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执行不力;
(十九)
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标书格式、内容、重大偏差、细微偏差、提供有关证件等雷同及其他弄虚作假问题,评委对标书的评审明显有失公平、公正等问题,应发现未发现、应报告未报告、应制止未制止,代理的招标项目不公正、不公平;
(二十)
开标评标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应记的未记,重要内容记录不清;
(二十一)
未在评标结束24小时内对预备中标人进行公示,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预备中标人所有证件及其他招投标备案资料;
(二十二)
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秘密;
(二十三)在未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高价出售招标文件或非法收取高额投标保证金;收费标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收费不开正规票据;
(二十四)招标代理单位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代理人员与被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员有利害关系;招标代理单位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标咨询业务或为投标人代办报名等事项。
(二十五)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纪、公正代理、诚信自律、专业知识等技能和素质教育,建立学习研究型和政策法律及业务知识、专业技术密集型单位。建立学习教育档案,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学习教育情况考试,考试成绩记入《烟台市招标代理人员执业手册》。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招标代理活动实行公正评价制度,各环节的代理工作实行责任备案(备案表于开标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标代理单位应有完整、科学、有效地预防虚假招标的措施,招投标活动的承揽项目、签订合同等各环节应全面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不迎合招标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代理的招标项目实行公正评价,对招标代理单位实行年度评价。
第二十四条
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代理行业自律机制,对代理质量问题实行质量通报,对不规范问题及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不良行为公示。对不良行为情节严重、质量问题较多的招标代理单位给予通报;对从业人员给予停止1-3个月该岗位执业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未按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规定标准备案或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诚信档案,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1-3个月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外招标代理单位在进入我市行政辖区内承接代理业务前,应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项目代理人员备案表及相关证件到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手续一个项目一办理。
市外招标代理单位进入我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应为民营企业(无国有资金及股份、无主管部门);
(二)具有乙级以上的招标代理资质;负责项目代理的工作人员应为4人以上,其中为工程建设类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人(含注册造价师1人);为本单位在册职工,并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上人员应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交纳的“三金”证明(养老保险部门提供的对账单原件,无以上人员姓名的无效)、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的原件供备案时审核;
(三)近三年无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建筑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在本地临时招聘工作人员;
(五)省外招标代理单位已在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备案,责令改正;弄虚作假的取消本项目的代理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招标代理单位及从业人员给予诚信档案记录、通报、不良行为公示、暂停代理(执业)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资质升级、吊销资质的处理。市外的代理单位取消半年至两年进烟代理资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