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计委 3 号令对应招标的范围和标准作出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山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办法》第五条对应招标的标准作出了规定:
第五条 凡属于国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三十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一千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除前额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标准范围外的项目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执行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招投标交易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